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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綠色低碳港口建設補貼資金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深圳市綠色低碳港口建設工作的開展,根據《深圳市綠色低碳港口建設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綠色低碳港口建設補貼資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委受理綠色低碳港口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并委托第三方機構(以下稱初審機構)對補貼資金申請進行初步審核。
第四條 綠色低碳港口建設補貼資金主要包括:
(一)岸電補貼。對岸電設施建設、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岸電電價、岸電設施維護費、船舶岸電測試費和船舶岸電使用予以補貼;
(二)清潔能源船舶補貼。對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動力船舶的建造或購置費用予以補貼;
(三)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對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裝尾氣凈化設施的改造費用予以補貼;
(四)船舶在線監測設備補貼。對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安裝排氣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的費用予以補貼。
第五條 申請人應使用深圳市綠色低碳港口建設補貼資金申報系統 (以下簡稱申報系統)進行補貼資金的申請。
申請人應保證提交的補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
第六條 申請補貼資金的所有企業應向初審機構申請加入《深圳港綠色公約》。
相關企業和船舶須在申報系統進行信息備案,并保證備案信息真實、準確。
第七條 港口企業應按要求向申報系統傳送船舶靠港數據,并應保證數據的全面、真實和準確。
第二章 補貼標準與申報
第一節 岸電設施建設補貼
第八條 岸電設施建設按照項目建設費用的30%予以補貼,項目建設費用不扣除增值稅抵扣金額。
第九條 岸電設施建設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或修造船企業;
(二)項目經滿載測試和船舶連接使用后,完成竣工驗收;
(三)申請人已簽訂岸電使用承諾書。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設施建設補貼,應當在項目竣工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及蓋章的《港口岸電設施建設項目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立項證明材料(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辦公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四)項目設計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文件中總概算表或設備安裝工程概算表等);
(五)項目設備購置證明材料,其中包括:項目設備購置清單(詳見附件2)、設備采購合同和設備購置發票等;
(六)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包括專項決算審計報告等);
(七)項目完成時間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交工驗收文件等)。
第二節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
第十一條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按照項目改造費用的30%予以補貼,項目改造費用不扣除增值稅。
第十二條 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航運企業;
(二)改造船舶應為深圳籍貨物運輸船舶;
(三)項目已竣工驗收;
(四)申請人已簽訂岸電使用承諾書;
(五)改造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應當在項目竣工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航運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及蓋章的《船舶岸電受電設施改造補貼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3);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立項證明材料(項目立項批復文件,或辦公會決議、會議紀要等);
(四)項目設計證明材料(包括工程設計文件中總概算表或設備安裝工程概算表等);
(五)項目設備購置證明材料,其中包括:項目設備購置清單(詳見附件2)、設備采購合同和設備購置發票等;
(六)項目投資證明材料(包括專項決算審計報告等);
(七)項目完成時間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交工驗收文件等);
(八)申請船舶已在深圳港使用岸電的證明材料。
第三節 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
第十四條 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按照實際產生予以全額補貼。
第十五條 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
(二)申請供電需量費的港口企業每季度使用岸電的船舶不得少于3艘次。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設施供電需量費補貼,應當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請,并提交供電公司出具的供電需量費結算有關證明文件,如有其他情況,需提交補充說明文件。
第四節 岸電測試費補貼
第十七條 遠洋船舶首次連接深圳港口企業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給予港口企業3萬元/艘的岸電測試費用補貼。
同一船舶在不同港口企業首次連接岸電設施并成功使用岸電的,每個港口企業均可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
第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測試費補貼,應當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連接岸電船舶的具體信息;
(二)船舶測試數據及影像資料;
(三)經航運企業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第十九條 岸電測試時,除岸電測試費補貼外,申請人可同時申請岸電電價補貼、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和船舶岸電使用補貼。
第二十條 岸電測試時,船舶必須遵守排放控制區的有關規定,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岸電的,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低硫燃油。
第五節 岸電電價補貼
第二十一條 岸電電價補貼按照港口企業用電合同價格與政府指導價格之間的差額予以全額補貼。
第二十二條 政府指導價格包括普通價格和特別價格。
對于在靠港期間使用岸電的船舶,實行政府指導普通價格,政府指導普通價格不低于0.3元/kW·h。
對于簽署《岸電使用承諾書》,承諾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下每次靠泊同一港口企業時均使用岸電的船舶,實行政府指導特別價格。
第二十三條 政府指導普通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P電= P油×0.00031噸/度×E ×A
P電:政府指導普通價格,單位為元/度;
P油:上一個月新加坡低硫油(MDO)平均價格,單位為美元/噸;
E:人民幣對美元匯率,根據上一個月中行外匯牌價折算價月均數據確定,單位為元/美元;
A:補貼系數,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12月5日為30%;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為40%;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2月5日為50%。
第二十四條 政府指導特別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政府指導特別價格=政府指導普通價格-0.1元/kW·h。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委每月5日前在申報系統中公布當月政府指導價格。
第二十六條 岸電電價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港口企業;
(二)港口企業岸電供電價格不高于當月政府指導價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電價補貼,應當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航運企業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二)岸電電表起止度數;
(三)供電公司當期電價價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使用岸電的電量,應以港口企業岸電設施的電表計量為準。
第六節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
第二十九條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按照港口企業岸電使用情況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三十條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金額=岸電使用電度電量×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標準。
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港口企業遠洋船舶岸電使用率是指港口企業每季度使用岸電的遠洋船舶艘次占該企業同期靠泊遠洋船舶艘次的比例。
第三十一條 港口企業每季度使用岸電的遠洋船舶艘次和用電量以該港口企業同期申請岸電電價補貼的相應數據為準。
第三十二條 深圳市的港口企業均可申請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設施維護費補貼,應當在1月、4月、7月、10月月底前提出前一季度的申請。
第七節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
第三十四條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按照航運企業使用岸電的情況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三十五條 船舶岸電使用補貼計算公式為:
岸電使用補貼金額=岸電使用電度電量×岸電使用補貼標準。
岸電使用補貼標準按下表執行:
航運企業遠洋船舶岸電使用率是指航運企業全年在全港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占該企業靠泊全港艘次的比例。船舶包括自有和租用船舶。
同一航次靠泊兩個以上港口企業的,每靠泊一個港口企業計算為一個艘次。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岸電使用補貼,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上一年度的申請。
航運企業全年在全港使用岸電的船舶艘次和用電量原則上以申請岸電電價補貼的艘次為準,如有未申請的艘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使用岸電的有關信息;
(二)由輪機長簽署并加蓋船舶印章的顯示船舶使用岸電的機艙日志核證副本掃描件;
(三)經港口和航運企業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
第八節 清潔能源船舶補貼
第三十七條 清潔能源船舶補貼按照購置和建造船舶的發動機成本的30%予以補貼,每艘船最高補貼額度不超過1500萬元。
發動機成本以建造船廠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準。
第三十八條 清潔能源船舶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購置和建造的船舶使用天然氣或動力等清潔能源;
(四)申請人須承諾船舶在全壽命周期內均為深圳港服務。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清潔能源船舶補貼,應當在該船舶登記年度年底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購置(建造)合同;
(四)船舶購置(建造)的發票;
(五)船廠出具的發動機成本證明材料;
(六)船舶以天然氣或電力為動力的證明材料;
(七)生命周期內均為深圳港服務的承諾書。
第九節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
第四十條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按照尾氣凈化設施安裝改造費用的50%予以補貼。
安裝改造費用包括凈化設施本身及安裝費用、為安裝凈化設施而進行的船舶改造費用。
第四十一條 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船舶為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項目已驗收。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應當在設施驗收完成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尾氣凈化設施安裝改造的相關合同;
(四)項目驗收資料,包含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設計方案、竣工驗收報告、尾氣排放檢測報告等內容。
第十節 船舶在線監測設備補貼
第四十三條 船舶在線監測設備補貼按照在線監測設備費用的50%予以補貼。
在線監測設備費用包括監測設備本身及安裝費用、為安裝監測設備而進行的船舶改造費用。
第四十四條 船舶在線監測設備補貼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為深圳市的企業,并且為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
(二)船舶的船籍港為深圳;
(三)船舶為江海直達船舶、港口工作船舶和客船;
(四)監測設備符合深圳相關要求并與海事或環保部門聯網;
(五)項目已驗收。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船舶在線監測設備補貼,應當在設備驗收完成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船舶登記證書;
(三)船舶在線監測設備合同及發票;
(四)項目驗收材料,包含竣工驗收報告和設備運行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補貼審批與發放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補貼申請,需要補充提交申請資料的,應當于初審機構通知后的5個工作日內提交。
第四十七條 初審機構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對補貼資金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進行初步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通過;符合申請條件的,將初步審核意見報送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四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收到岸電補貼、清潔能源船舶補貼初步審核意見后,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審核不予通過;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出具資助審核意見。
第四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收到船舶尾氣凈化設施補貼初步審核意見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人居環境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驗收。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評審驗收不予通過;符合申請條件并通過專家評審會驗收的,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出具資助審核意見。
第五十條 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收到船舶在線監測設備補貼初步審核意見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深圳海事局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現場考察和評審驗收。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評審驗收不予通過;符合申請條件并通過專家評審會驗收的,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共同出具資助審核意見。
第五十一條 資助審核意見應在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的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 公示期結束后未有異議的,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按照預算編制有關規定納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待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批復下達后,由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撥付相應補貼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簽署《岸電使用承諾書》的船舶,如發生危及船舶安全和港口企業不能提供岸電服務而不能使用岸電的情況,船舶所屬航運企業必須向初審機構書面說明。
第五十四條 市財政委依法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實施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各有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5日。 2017年9月22日起至本細則實施之日前的補貼行為參照本細則執行。